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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企业家联合会]

 



省经贸委授权省企业联合会代表省经贸委担任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企业方代表

2002.6.4


  为了更加符合国际惯例,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企业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明确各地方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1999]27号)精神,省经贸委根据省企业联合会要求,授予安徽省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方面代表,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代表省经贸委具体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附一:皖企联[2001]16号文

附二:皖经贸企改函[2002]30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