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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企业家联合会]

 



外商投资新规定

2002年06月19日


  国务院第345号令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实行。
该《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以下五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 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规定》支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