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ANHUI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是安徽省企业联合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备案、非营利性的区域性专业组织。由有志于推进安徽省管理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组成。
第二条 本会以组织和推动安徽省管理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安徽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宗旨。为从事管理咨询的机构、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搭建咨询从业人员交流学习的平台,增进咨询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维护本会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规范。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和安徽省企业联合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内。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依据本会宗旨,紧紧围绕交流、自律、服务方面开展工作。
一、规范管理咨询行业诚信服务标准,倡导管理咨询机构自强、自律,反对和约束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
二、发展与国内及国际同行业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国际现代管理咨询理论与技术,推进安徽管理咨询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按国际和国家有关职业标准和规则,开展咨询机构资质认证和管理咨询顾问职业资格认证。向企业界和社会宣传与推荐优秀咨询机构和咨询顾问。组织、协助委员单位培育知名品牌。
四、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咨询机构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之间搭建多种形式的合作平台,组织和协助本会委员单位开拓咨询市场和客户资源。
五、建立行业专家资源库,为本会委员单位开展咨询活动提供专家支援和资讯支持。
六、组织开展现代企业管理、管理咨询理论与技术的学术交流和案例研讨活动。
七、组织开展管理咨询顾问培训活动,为管理咨询顾问的知识更新提供条件,为管理咨询机构培育和输送高级管理咨询人才。
八、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本会委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

第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委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委员。本会委员包括团体委员、个人委员。
一、团体委员
1、各地市从事推进管理咨询业发展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
2、在安徽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管理咨询服务或从事企业管理理论研究的咨询机构、科研院所;
3、对管理咨询行业关注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委员
1、从事管理咨询行业并在咨询实践中有成绩的咨询人员;
2、在企业管理实践中有丰富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
3、在管理理论研究领域有声望的专家、学者;
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七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邀请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在社会和咨询业界有较大影响的领导、专家、学者担任。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两名本会委员推荐;
三、经本会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并颁发委员证书。
第九条 本会委员和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议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可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可免费或优惠获得(使用)本会收集、编辑、出版的有关书刊和学术资料;
五、可免费或优惠在本会网站、会刊等媒介上发布宣传资料;
六、可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七、可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咨询顾问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
八、可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咨询机构的资质认证和优秀咨询机构的评选;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
四、严格遵守行业自律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
五、爱岗、敬业,客观、公正、诚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信息;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委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证书。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如果逾期半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委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由委员提交的重要提案;
四、选举、通过各级委员名单;
五、修改章程;
六、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行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主任、副主任;
三、组织制订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审议、批准本会重大活动;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上述人选经协商、推荐后,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主任领导本会全面工作,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任确定一名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讲原则、讲奉献,对本会工作尽心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要求;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收支计划;
三、批准新增委员;
四、审定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组织筹备和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代表大会;
六、向委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八、决定聘用有关工作人员;
九、审议、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社会团队、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分配节余,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有关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条 本会依据经费来源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的资产,本会依法拥有占用、使用、保管和处置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因工作需要长期和临时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每年需作出预算,经主任会议审定,列入财务开支。

第六章 终止和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主任会议提出动议,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时剩余的资产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