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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企业家联合会]

 

 

依法协调新型利益关系

--访省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吴昌期


  在今年初召开的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由吴昌期等199名人大代表共同联名提出的"以立法形式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这条议案,因其联名人数之多,意义重大,而被称为今年人代会"一号议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体制转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矛盾更加突出,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着更新、更复杂的竞争格局,它(他)们迫切需要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一直是企业的强烈呼声,好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随着国家及省政府改善和优化经济环境力度不断加大,去年7月,由省企业家联合会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起草《安徽省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的建议,得到赞成。
作为今年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一号议案"的发起人,省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吴昌期日前就《安徽省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的立法议案草案》起草过程中一些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制定《安徽省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吴昌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企分开、企业减负、劳工关系、打击假冒伪劣、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及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和集中,他们在生产经营中的主导地位和合法权益常常会受到挑战和侵犯,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应该重视和抓紧解决的问题。

  记者:在人们惯常观念中,维权条例一般是维护如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消费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企业家是否属于这类群体?

  吴昌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企业和企业家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但企业和企业家个体在面对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面对劳工组织,面对消费者群体组织,面对市场经济中种种非正当竞争行为和国内外强大的竞争对手时,就仍然是一个弱者。企业和企业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他们特有的矛盾集中、风险突出、易受伤害的特点,决定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已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殊问题。

  记者: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其中有一些内容涉及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是否需要单独立法?

  吴昌期: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有很多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了一些规定,但这些法规的宗旨并不是维权。这个《条例》不是要赋予企业和企业家以新的权利,而是针对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容易受到伤害的合法权益和一些新情况,解决如何强化、如何保护的问题。我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29日颁布,并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经和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条例涵盖的范围更宽,保护的群体更广,保护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制订实施这一条例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也符合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等的原则。

  记者:《条例》主要突出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吴昌期:首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在经济转型时期,解决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实行了政企分开,能更好地发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地位作用。其次,加入WTO后,维权领域面临许多方面的问题,按照市场原则保护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参与国际竞争,如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的争端和纠纷,应由行业协会代表企业调查和组织诉讼。再者,积极建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quot;三方"协调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必须建立我国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我国继续深化改革、按国际惯例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

  我相信,这个《条例》的起草、颁布和实施,必将推动我省的法律建设,促进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